原则上在妊娠28周之前都有权利去选择这个孩子的去或留,因为还没有进入到围生期,不能称之为一个独立的生物个体。但是28周岁以后,这个孩子就具有一个法律上的权利。除非是这个孩子有严重畸形,或者母体又不能继续妊娠下去的这个医学指征,否则从主观上来说28周以后是不允许再进行流产手术了。
如果是自主选择要不要这个小孩,应该在妊娠28周之前。如果是妊娠28周以后,胎儿发现了这种致死性的畸形,或者是母体出现了妊娠下去以后危及生命的疾病,才会考虑到去做致死性的引产。
一般来说28周以后,不给予这样的治疗的,因为这个孩子从法律上已经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有存活下去的权利,就跟我们其他的人是一样的,是有这种独立的权利了。所以这种情况,一般是不给予做特殊的处理,28周之前是可以有权利做自主的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