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立法确定“月经假”:医院证明痛经 可休1至2天

发布时间: 2018-10-29来源:网络

  近日,《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意见稿中明确了不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的保护月经假、哺乳假都要有法可依了!

  办法意见稿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的保护:
  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给予其病假1至2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12周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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