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严禁将抗菌药处方权授予无关人员

发布时间: 2018-07-20来源:北京市卫计委

  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各三级医院: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9号)要求,现就持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
  一、建立多学科协作管理的日常管理模式
  二级以上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应建立多学科协作管理的专业化工作团队负责抗菌药物管理,重点加强感染性疾病科、临床微生物学、临床药学和医院感染控制等学科建设,完善感染性疾病的多学科诊疗体系。落实《关于提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细菌真菌感染诊疗能力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281号)有关要求,将细菌真菌感染诊疗能力的建设情况纳入抗菌药物管理评价指标。充分发挥临床微生物检验在多学科抗菌药物管理中的作用。借助医联体建设,提高区域微生物检验的整体能力和水平,加强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满足临床微生物检验需求。
  二、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重点环节管理

  (一)落实抗菌药物专档管理。在碳青霉烯类及替加环素类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专档管理的基础上,各三级综合医院要将含酶抑制剂复合制剂纳入专档管理范围。将专档管理数据与药品采购记录、处方信息、临床病理信息等进行比对,清理所有纳入专档管理的抗菌药物购用情况,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北京市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继续收集各三级医院上报的专档管理抗菌药物情况,提出有效措施,规范全市专档管理工作。各三级医院登录“北京医院感染监测网站”(网址:www.bnicc.com)并浏览公告栏有关信息。
  (二)落实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和备案管理要求。要严格遵照品种、品规要求制定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各医疗机构应将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调整情况,于调整后15日内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三级医院调整后的目录电子版,随监测月报表报送至北京市抗菌药物监测邮箱:ksszd2011@sina.com)
  (三)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使用。切实发挥抗菌药物分级管理作用,处方权限向临床一线医师倾斜,避免医师外出等情况下影响抗菌药物处方的开具。不得将抗菌药物处方权限作为身份地位象征、权力象征授予无关人员。在继续关注Ⅰ类切口围手术期预防用药的基础上,加强Ⅱ类切口围手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管理。加强对二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培训,提高其抗菌药物使用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减少不合理的预防使用和静脉输注抗菌药物。
  三、加强儿童等重点人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一)加强儿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的基础上,由北京市儿科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牵头,研究建立针对北京儿童医院和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的监测体系,逐步增加纳入监测范围的儿童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儿科病区的数量,全面掌握儿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耐药的各项指标数据。建立儿童医院门急诊和住院抗菌药物使用监控制度。门急诊重点监控呼吸道、肠道疾病的抗菌药物使用,住院重点监控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重点加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监控,规范做好处方权限授予、病例会诊、微生物标本送检等工作。
  (二)提高儿童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和水平。北京市感染(传染)性疾病治疗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联合北京市儿科专业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针对儿童感染性疾病特点,加快儿童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感染专业相关医务人员培养,加强儿童感染性疾病知识培训,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感染性疾病临床路径及诊疗规范、指南的应用。
  (三)加强老年患者、孕产妇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在加强儿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同时,鼓励各区积极探索,针对老年患者、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进一步体现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四、加强抗菌药物监测评价和公众宣传
  (一)加强抗菌药物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有关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北京市抗菌药物应用监测网、细菌耐药监测网、支原体耐药监测网等监测单位报送监测数据。未纳入监测范围的三级医院(除军队和武警系统)应主动申请加入相关监测网,参与抗菌药物监测评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按年度通报全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菌耐药监测、支原体耐药监测情况报告。各区卫生计生委、各医院应参考全市用药监测情况,持续改进合理用药状况,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医院、临床科室进行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合理。
  (二)加强抗菌药物使用宣传。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医疗机构要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宣传力度,建立定期宣传机制,每年与世界卫生组织同步开展“提高抗菌药物认识周”活动。充分调动学会、协会在药品使用宣传中的积极性,提高医务人员、社会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知度,杜绝无指征用药。
  五、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阶段性评估

  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要组织开展针对市属医院和辖区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阶段性评估。对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医疗机构主要是二级以上医院落实各项要求的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制订评估方案,明确评估重点,有序组织实施。通过评估,及时总结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益经验,肯定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的思路和方向。市医管局、各区卫生计生委应当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评估,并向我委提交评估报告。要采用具体的指标数据反映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工作情况,鼓励发现和树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先进典型,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我委将适时组织专家对评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请各区卫生计生委将通知转发到各区登记的三级医院、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联系人:药械处:杨  旸;联系电话:83970717;
  医政医管处:王同国;联系电话:83970606。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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