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12-11来源:健康界
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相关评价标准。
2018年12月7日,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辖区内有关医疗机构持续推进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三、我委将对每年度电子病历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情况进行通报,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根据《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下称《评价标准》)要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共划分为9个等级,即:
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