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拟在6省市试点“互联网+护理服务”

发布时间: 2019-02-18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方案》明确,开展试点的机构要是确定取得资质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
  “互联网+护理服务”重点针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人群。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要进行首诊,对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试点关键是安全问题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焦雅辉:试点最关键的环节是两个安全的问题,一个是护士到这些老人家里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他们本身的人身安全如何保障。另外一个安全就是医疗安全,因此,我们在试点当中提出来,首先护士不是以个人的身份去提供这种服务,一定是要互联网的企业和我们医疗机构合作,这样的话,让护士的人身安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另外从医疗安全上来说,我们不是说所有的医疗护理的服务到患者的家里都可以开展,我们要探索一下能够开展的这些服务项目和范围。
  开展居家护理服务,绕不开医疗风险、医疗职责等问题。输液、打针时患者出现不良反应怎么办?院外医疗垃圾如何处理?文件提出,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建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例如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纠纷投诉处理程序、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相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等。 一旦出现医疗风险,由谁担责?国家卫健委明确,试点医疗机构要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试点医疗机构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文件同时规定,医疗机构要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例如,为客户与护士均购买了意外伤残身故险、第三方责任险、医责险等商业保险,护士与患者在这一过程中受到“伤害”,都可以获得商业保险公司赔偿。
  服务项目:或实行“清单制”

  居家护理已成为刚需,且是等待挖掘的市场。究竟哪些护理项目可以在家中开展?
  国家卫健委在文件中明确的基本原则是: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此外,国家卫健委传达的基本导向是由地方经过调研,制定“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
  纵观医疗机构与企业提供的上门护理服务项目,主要集中在基础护理、母婴护理、专科护理、检验服务等方面。具体包括打针、输液、静脉采血、留置针输液、普通换药、PICC换药、导尿、留置胃管、吸痰、压疮护理、造口护理、灌肠护理、外科拆线、雾化治疗等。
  价格支付: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出台价格标准
  由于缺乏官方的定价体系与保险支付衔接机制,互联网护理服务发展注定荆棘密布。在公立医院,护理服务收费普遍较低,上门护理服务价格则通常为该价格的十几倍。
  以普通换药为例,根据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三级医院收费10元/次,济源二院的定价为60元/次,“医护到家”的收费标准为239元/次。
  国家卫健委表示,要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问题是谁来当“网约护士”?

  护士是一个特殊职业,必须经过专业训练和持证上岗,为了便于管理,还必须是挂牌护士,有专业医疗机构为其背书。这么一来,符合条件的也只有正规医疗机构的护士了。正规医疗机构能不能腾得出护士来参与网约?这是一个现实问题。
  护士短缺是一个国际性难题,我国尤其明显。据世卫组织统计显示,挪威每千人拥有护士数量达17.27人,美国和日本分别为9.8人和11.49人。我国每千人口护士数仅为2.74人,缺人问题突出。不少城市大医院,护士人手不足,以致将许多护理工作交由护工去做。许多医疗机构自身护理工作都忙不完,哪有余力提供上门服务?
  所以,开展“网约护士”,首先要直面护士短缺问题。从培养机制、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等多方面综合施策,吸引更多年轻人入行,开展个性化、人性化护理服务才有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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