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福建人的医保!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 2021-06-17来源:福建卫生报

  调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上下限,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精神,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

  从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计算口径,由原来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城镇非私营单位)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修改为暂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若按原政策以2020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88149元计算,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2037元,下限为4407元。

  按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517元计算,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379元,下限为3676元。

  计算口径修改后,月缴费基数上限下降了3658元,下限下降了731元。预计2021年将为全省参保单位减轻职工医保缴费负担约20.9亿元,减负人数约292.33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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