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制定出台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20-01-14来源:广西日报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获悉,近日,自治区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对建立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开展应急响应和实施应急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预案》,自治区将疫苗安全事件分为4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分别对应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疫苗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其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公安厅、新闻办等。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药监局,并设综合协调、医疗救治、事件调查、产品控制、新闻宣传、社会治安、专家组等7个工作组。

  在信息报告方面,《预案》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并对报告责任主体、报告程序、时限和内容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预案》细化了预警工作要求,提出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并规定了预警级别及其措施。《预案》还明确了先期处置的程序,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先期处置措施。规定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当疫苗安全突发事件达到较大(Ⅲ级)以上,经批准后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具体明确了事发地和相关企业所在地均在自治区,事发地在自治区、相关企业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事发地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企业在自治区等三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在善后处置方面,明确了造成疫苗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同时提出,根据调查和认定的结论,对突发事件确定为疫苗质量导致、或临床用药不合理或错误导致、或为新的严重不良反应、涉嫌生产销售假劣疫苗并构成犯罪及其他原因引起等情形,分别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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